1 S 2402016 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40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2016 年所得税(合格债务证券)(修订)条例 行使第 13(1)(a)、(aa)、(ab)、(ba) 条赋予的权力, (bc) 和 (bd), (2E) 和 (16), 45(9) 和 45A 的所得税法,财政部长作出以下规定引用和启动 1.(1) 这些规定是收入2016 年(修订)条例和条例 2(1)(b)、(c) 和 (d) 和 (2)、3(a)、4(a)、5(a) 的税收(合格债务证券), 6(a)、10 和 11(b),被视为已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开始实施。除了 (2) 条例 2(1)(b) 和 (d)、3(a)、4(a) , 5(a), 6(a), 10 和 11(b) 被视为已于 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条例 2 的修订 2.(1) 所得税(合格债务证券)条例第 2 条(Rg 35)(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被修订 (a) 在批准机构的定义之后插入激励(债券市场)公司ny, 和债券中介, 违约成本, 金融金融提前还款赎回溢价, 以下定义符合条件的证券部门费用, 权威是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b) 通过删除中介机构、金融部门破批债券机构、财务激励(债券市场)公司、成本、S 2402016 2 费用、预付及赎回溢价的定义,代之以符合条件的证券债务金融机构、获批债券中介机构的定义、破发成本、金融部门激励(债券市场)公司、金融激励(资本市场)公司、部门金融(标准层级)激励公司、提前还款费、合格债务证券和赎回溢价与第 13(16)条中的含义相同该法案的;; (c) 删除债务证券定义中的词语和存款证,代之以 、存款证和 AT1 票据(定义见法案第 10O(2) 条);和部门 (d) 通过在程序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新加坡发行人 (a) 与非特殊目的公司的发行人有关,是指在新加坡开展任何业务的实体; (b) 就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发行人而言,指其保荐人在新加坡开展任何业务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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