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7132016 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13 号儿童发展储蓄法案(第 38A 章) 2016 年儿童发展储蓄(兼职雇员)(修订)条例 为行使儿童发展储蓄法案第 20 条赋予的权力,社会和家庭发展部长做出以下规定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是 2016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兼职雇员)(修订)条例,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条例 2 的修订 2. 儿童发展共同储蓄(兼职雇员)条例第 2 条2008 年(GN 号 S 5482008)(在本条例中称为主体条例)进行了修订 (a),删除了育儿假和休假的定义,并在第 (1) 款中,将扩大育儿假替换为以下定义该法第 12B 条,并包括根据《就业法》(第 91 章)第 87A 条采取的任何育儿假根据该法第 12B(3) 条,作为该法第 12B 条下的育儿假;延长育儿假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12B 条延长育儿假; S 7132016 2 (b) 通过删除第 (1) 段中的总工资率和每小时总工资率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就兼职雇员而言,总工资率是指 (a) 雇员的总工资雇主的雇员合同规定的工资率; (b) 如果雇员与雇员雇主的服务合同中没有该规定,劳工处处长在考虑该服务合同的条款后可确定的总工资率;或小时总工资率,兼职雇员,是指与 (a) 合同雇员雇主中规定的雇员小时工资总额; (b) 如果雇员与雇员雇主的服务合同中没有该规定,则为劳工处处长考虑到该服务合同的条款后可确定的每小时总工资;或(c) 删除第 (2) 款并代之以以下 (2) 款。 为计算兼职雇员根据本条例享有的任何权利,参考每周平均小时数,或每周工作小时数。雇员必须工作的日期被视为对 3 S 7132016 (a) 雇员需要工作的每周平均小时数或每天小时数(视情况而定)的参考,与雇员雇主签订的雇员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或 (b) 如雇员与雇员雇主的服务合约中并无此指明,则为劳工处处长在顾及该服务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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