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212017 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7 年第 S 421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机动车、配额制度)(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交通部长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0A(4)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7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配额制度)(第 2 号修订)规则,并于 2017 年 8 月 1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订 2. 规则 2(1)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配额制)规则(R 31)(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删除欧 IV 标准、欧 V 标准、欧 VI 标准、欧 VI 标准 PN 限制的定义进行修订, JPN 2005 标准和 JPN 2009 标准。修改第 9C 条 3. 修改主要规则第 9C 条 (a),删除第 (2) 款 (c) 项并代之以以下 (c) 项 更换车辆 (i) 在 1 月 1 日起的期间内登记2001 年至 2006 年 9 月 30 日和(均在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或包括在内)日期 S 4212017 2 (ii) 符合欧 II 标准或欧 III 标准(但不任何更高的标准),并在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31 日至 2019 年 31 日期间注销); (b) 删除第 (3) 款的 (b) 项,以及 (7 月均以以下 (b) 项取代 (i) 如果其注册为柴油压缩天然气车辆、柴油电动车辆或仅使用柴油的车辆作为其动力源,符合附表三所规定的替代车辆所属的汽车类别的任何排放标准;或 (ii) 如注册为压缩天然气车辆,则为汽油压缩天然气车辆,汽油电动车或仅以汽油为动力来源的车辆,符合附表4类别所指明的更换车辆所属的任何废气排放标准;及 (c) 删除第 (4) 款的 (b) 项并代入以下 (b) 项 根据以下公式确定的金额 120 个月 AB 240 个月 CD 120 个月 E; 3 S 4212017 其中 A 是期间在未取消的情况下,被更换车辆的权利证书将在其有效的月份(包括一个月的任何部分)内计算; B 的期限是从被更换车辆的权利证书签发之日起至其取消之日止的以月计算的期间(包括一个月的任何部分);车辆 C 是从被替换的新加坡首次注册之日(如果它没有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或在境外国家或地区首次注册之日起以月计算的期间(包括一个月的任何部分)新加坡,并在其在新加坡注销之日结束,但不超过 240 个月; D 是 (i) 替换车辆的最大装载重量不超过 3。...
道路交通(机动车,配额制度)(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7 S 421/2017pdf预览版道路交通(机动车,配额制度)(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7 S 421/201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