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公共会计师)(第 3 号修订)规则 2017 S 680/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6802017 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80 号会计师法(第 2 章) 会计师(公共会计师)(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2017 年会计和公司监管局行使《会计师法》第 64 条赋予的权力,经部长批准对于财务,作出以下规则的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公共会计师)为 2017 年会计师(修订第 3 号)规则,并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是规则 4 的删除和替换 2. 规则 4会计师(公共会计师)规则(R 1)(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被删除,并以下列规则代替 费用 4.(1) 除第 (2) 款外,第一条第二栏中规定的费用附表须就附表第一栏所列事宜向管理局缴付。 (2) 根据附表 1 第 6 项对在指定期间内未审计任何上市实体的公共会计师进行执业监察计划应付的费用上限为附表 5 第 2 栏指定的金额与该附表第一栏下该公共会计师所属的类别相反。 S 6802017 2 (3) 在本规则中,所列实体与附表 4 中题为定义的部分具有相同的含义;指明期间是指有关会计师的注册证书续期的前一年; year 是指日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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