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旅行社(修订)条例 S 100/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1002018 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00 号《旅行社法》(第 334 章)《2018 年旅行社(修订)条例》 新加坡旅游局行使《旅行社法》第 28 条赋予的权力,经贸易和工业部长(工业部)批准),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8 年旅行社(修订)法规,于 2018 年 3 月 1 日生效。法规 2 的修订 2. 2017 年旅行社法规第 2 条(GN No. S 7612017)(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 (a) 在申请人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一般许可的定义是指不是利基许可的许可,包括根据第 1 条授予或更新的许可在法案第 7(2) 条之前行军;; (b) 在净值定义之后插入 2018 年以下定义的利基许可,是指受许可人的条件限制,该许可被授予的许可仅在新加坡境内提供旅游服务,没有任何住宿权; S 1002018 2 第 3 条的修订 3. 对主体条例第 3 条进行了修订 (a) 在第 (1) 款中的申请人字样之后插入一般许可字样; (b) 在第 (1) 段之后插入以下第 (1A) 段,就该法第 7(3)(b) 条而言,利基许可证申请人的最低财务要求如下: a) 申请人为独资经营者、合伙非法人团体的,申请人净值不得低于50,000;或合伙企业 (b) 如果申请人为公司,则发行的其他有限责任实体和公司,实收资本不得低于 50,000 且申请人的净值不得低于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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