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股票和债券)(REIT 债券第 XIII 部分第 1 部分第 (2) 和 (3) 款的豁免)(修订)条例 2018 S 672/2018
1 S 6722018 于 2018 年 10 月 5 日晚上 7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72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股票和债券)(对 REIT 债券第 XIII 部分第 (2) 和 (3) 部分的第 (2) 和 (3) 部分的豁免)(修订)条例2018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337(1)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启动(股份 1。这些法规是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来自和债券)第 XIII 部分第 1 部分第 (2) 和 (3) 部分(REIT 债券)(修订)条例 2018 年并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生效。(条例 1 和债券的豁免修订)证券和期货 2. 条例2011 年第 XIII 部分第 1 分部第 (2) 和 (3) 分部的股份(投资要约)第 1 条(用于 REIT 债券)(GN No. S 512011)(在本法规中称为主要法规)通过删除股份的话债券,并用“证券”和“以证券为基础的衍生品合约”一词代替。 (第 2 条的豁免修订 3. 主体条例第 2 条的修订 (a) 通过在 REIT 债券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即 S 6722018 2 发行经理的定义,涉及 REIT 债券的要约,指要约的发行经理,无论以该名称或任何其他名称称呼(例如牵头经办人或安排人);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适用于要约信息声明的要求而言,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日期:在本条例中) (a) 是在该要求的背景下可行的最晚日期;和 (b) 不早于该要约提交信息当局日期前 7 天;; (b) 通过删除 REIT 的定义并以下列定义取代陈述 REIT 是指房地产投资信托; (c) 删除 REIT Bond 定义末尾的分号并代之以句号;以及 (d) 删除 WAP Phone 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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