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第 XIII 部分第 1 部分第 (2) 和 (3) 部分的豁免)条例 2004 S 619/2004
证券和期货(第 XIII 部分第 1 部分第 (2) 和 (3) 条的豁免)条例 2004 1 引文和开始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号 S 619 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 证券和2004 年期货(第 XIII 部分第 1 部分第 (2) 和 (3) 条的豁免)条例 为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337(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4 年证券和期货(第 XIII 部分第 1 部分第 (2) 和 (3) 款的豁免)条例,并于 2004 年 10 月 7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这些条例,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指定日期指本条例的生效日期;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bank in Singapore 与《银行法》(第 19 章)第 2(1) 条的含义相同;存款与《银行法》第 4B 条的含义相同;现有产品是指在指定日期之前提供的任何金融工具,已被任何银行归类为存款,但不属于《银行法》(第 19 章)第 4B 条中的存款定义;负债基础,就新加坡的银行而言,是指根据《银行法》第 38 和 39 条,最低流动资产和最低现金余额必须作为储备而维持的负债;商业银行是指根据《银行法》持有商业银行执照或被视为已获得商业银行执照的任何商业银行; S 4652021 wef 01072021 新产品是指在指定日期或之后提供的任何金融工具,在该日期之前被任何银行分类或打算提供为存款,但不属于第《银行法》第 4B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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