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人行横道)(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8 S 274/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2742018 于 2018 年 5 月 4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74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行人过路处)(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18 年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21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部长做出以下规定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是 2018 年道路交通(行人过路处)(第 2 号修订)规则,于 2018 年 5 月 5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订 2.道路交通(行人过路处)规则第 2 条(R 24)(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删除人行横道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进行修订仅由人力推动并仅用于运送人员(带或不带手提行李);骑自行车的人是指骑自行车或助力自行车的人,但不包括在旁边行走并推着自行车或助力自行车的个人;代步车和轮式玩具具有 2017 年主动出行法(2017 年第 3 号法案)第 2(1) 条规定的含义; S 2742018 2 行人 指 (a) 行走的个人,有或没有动物; (b) 非机动轮椅上的个人; (c) 驾驶电动轮椅或乘坐代步车的个人; (d) 使用直排轮滑鞋、旱冰鞋或轮式玩具旅行的个人; (e) 推婴儿车、婴儿车或手推车、或机动或非机动轮椅的个人; (f) 在个人动力辅助自行车、自行车、移动设备或任何其他车辆旁边行走并推动个人;行人过路处指道路、地铁或桥梁的任何部分,供骑自行车者或行人过马路使用,并由附表第 I 部分任何图中所示的交通标志、信号和道路标记显示; PMD 指个人移动设备; PMD 骑手是指根据法案第 5A(2) 条在道路上骑个人移动设备的个人,但不包括在旁边行走并推着 PMD 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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