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交通标志)(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8 S 276/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2762018 于 2018 年 5 月 4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76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交通标志)(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18 年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19 条赋予的权力,经批准交通部部长,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8 年道路交通(交通标志)(第 2 号修订)规则,于 2018 年 5 月 5 日生效。新规则 1A 2.道路交通(交通标志)规则(R 33)(在这些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在规则 1 之后立即插入以下规则定义 1A 进行修订。在这些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自行车具有该法案所赋予的含义,包括具有 3 个轮子、有踏板、仅由人力驱动且仅用于运送人员(带或不带手提行李)的车辆行李);骑自行车者是指骑自行车或助力自行车的个人,但不包括正在行走的助力自行车的个人;将自行车推到旁边以及代步车和轮式玩具具有《2017 年主动出行法》(2017 年第 3 号法案)第 2(1) 条规定的含义; S 2762018 2 行人是指 (a) 个人步行,有或没有动物; (b) 非机动轮椅上的个人; (c) 驾驶电动轮椅或乘坐代步车的个人; (d) 使用直排轮滑鞋、旱冰鞋或轮式玩具旅行的个人; (e) 推婴儿车、婴儿车或手推车、或机动或非机动轮椅的个人; (f) 在个人动力辅助自行车、自行车、移动设备或任何其他车辆旁边行走并推动个人; PMD 指个人移动设备; PMD 骑手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5A(2) 条在道路上骑个人移动设备的个人,但不包括在旁边行走并推着 PMD 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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