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健保计划(保费恢复)(修订)条例 2018 S 194/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1942018 于 2018 年 4 月 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94 号 2015 年医疗保险计划法案(2015 年第 4 号法案) 2018 年医疗保险计划(保费恢复)(修订)条例 为行使 2015 年医疗保险计划法案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8 年终身健保计划(保费恢复)(修订)法规,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开始实施。删除和替换第 2 条 2. 终身健保计划(保费恢复)第 2 条) 2016 年条例 (GN No. S 5342016)(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被删除,并以下列条例代替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即期通知是指要求根据以下规定送达的即期通知该法令第 11(2) 条;父母,就被保险人而言,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4(1)(c)(ii) 条为被保险人支付任何保费的人的任何父母;就第 4(a)、(b) 或 (c) 条中提及的人的任何付款而言,被保险人所要求的未付利息是指根据 S 1942018 2 第 11(1) 条征收的任何利息(包括复利)( a) 关于被保险人保费的法案,并且在第 4 条适用于该人的付款时仍未支付;未付罚金,就第 4(a)、(b) 或 (c) 条中提及的人的任何付款而言,是指根据该法第 17 条对被保险人的保费施加的任何罚金,并且在监管时仍未支付4 适用于该人的付款;未付保费,就第 4(a)、(b) 或 (c) 条提及的人支付的任何款项而言,是指受保人在第 4 条适用时仍未支付的与终身健保保险有关的任何保费该人的付款。...
终身健保计划(保费恢复)(修订)条例 2018 S 194/2018pdf预览版
终身健保计划(保费恢复)(修订)条例 2018 S 194/2018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