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生物医学研究(豁免)条例 2018 S 734/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7342018 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34 号 2015 年人类生物医学研究法案(2015 年第 29 号法案) 2018 年人类生物医学研究(豁免)条例 条例安排 条例 1. 2. 引用和开始 如果在 2018 年 11 月 1 日之前获得生物材料或健康信息,则豁免适当的同意 豁免如果伦理委员会在 2017 年 11 月 1 日之前放弃同意 3. 4. 在行使 2015 年《人类生物医学研究法》第 63 条赋予的权力时,卫生部长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2018 年人类生物医学研究(豁免)条例,并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生效。如果在 2018 年 11 月 1 日之前获得生物材料或健康信息,则可免于获得适当的同意 2.(1) 第 12、22(2)(c) 和 25 条该法的规定不适用于研究中研究对象的任何可单独识别的生物材料或健康信息(a) 个人可识别的生物材料或健康信息是在 2018 年 11 月 1 日之前获得的; (b) 有书面证据表明研究对象在 2018 年 11 月 1 日前已就使用 S 7342018 2 个人可识别生物材料或健康信息给予相关同意; (c) 相关同意书在 2018 年 11 月 1 日之前的任何时间都没有被撤回。 (2) 在第 (1) 段中,相关同意书涉及不限于人类生物医学研究的研究以及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研究对象。成年人在获得可识别个人身份的生物材料或健康信息时已死亡或丧失心智能力,是指下列任何个人代表研究对象给予的同意: (a) 研究对象的受赠人或代理人; (b) 研究对象的配偶; (c) 研究对象的成年子女; (d) 研究对象的父母或监护人; (e) 研究对象的成年兄弟或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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