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792018 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79 号空中航行法(第 6 章)空中航行(121 大型飞机商业航空运输)(修订)条例 2018 年新加坡民航局行使空中航行法第 3A 条赋予的权力,与运输部的批准,使以下条例成为部长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18 年空中航行(121 大型飞机商业航空运输)(修订)条例,并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生效。条例 108 的修订2. 空中航行规则 108(121 Commercial Air 2018 Transport(GN No. S 4442018)(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经修改飞机)规则大(a)删除第(2)段中的 20 分钟)(b) 并代入 30 分钟; (b) 删除第 (3)(b) 段中的 12 分钟,代以 120 分钟。修改第 133 条 3. 修改主体条例第 133 条 (a),删除第 (1)(a) 款中为此目的批准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代之以批准的飞行模拟 S 6792018 2 训练代表该飞机类型或变型的设备; (b) 删去第(2)款中用于该飞行的同类型飞机或为此目的批准的飞行模拟训练装置中的文字,代之以使用同一机型的大型飞机的文字,或用于飞行的变体,或者是模拟训练设备批准的飞行代表该飞机类型或变体; (c) 删除第 (3) 款的 (a) 和 (b) 项,并代之以下列 (a) 项,作为同一机型的飞机的机长、副驾驶或巡航救援飞行员,航班; (b) 完成以下培训和练习 (i) 在用于飞行的同一机型的飞机上或在代表该机型的经批准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上完成飞行技能进修培训,包括针对该机型巡航飞行的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的训练; (ii) 程序 如果用于飞行的飞机类型的飞机的进近着陆程序可由驾驶该飞机的飞行员执行,则练习进近和着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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