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修订)规则 2019 S 128/201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
1 S 1282019 于 2019 年 3 月 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28 号商标法(第 332 章)商标(国际注册)(修订)规则 2019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是 2019 年商标(国际注册)(修订)规则,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规则 5A 的删除和替换 2.商标(国际注册)规则 5A删除规则 (R 3)(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规则),并以下列规则代替指定新加坡 5A 的国际注册分案请求。(1) 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指定国际注册的注册人新加坡(在本规则中称为主体注册)对于 2 种或更多商品或服务(在本规则中称为标的商品或服务)可通过注册服务商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将其e 主注册为 2 项国际注册规则指定新加坡(在本注册中称为),每项用于 (a) 标的商品或服务所属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b) 一项或多项标的商品或服务。 S 1282019 2 (2) 根据第 (1) 款提出的请求必须 (a) 在受保护的国际主注册商标成为(新加坡)之日之前提出; (b) 以表格 MM 22(E) 制作; (c) 指明主要注册持有人的姓名; (d) 指明国际局提供的主要注册号; (e) 对于每一个申请的分案注册和申请分案注册的每一类商品或服务,包含符合《商标规则》(R 1) 第 19 条的说明(根据主体第 5 条适用)规则)列出该分案注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 (f) 附上主要注册持有人在新加坡的送达地址,如果该地址未根据规则 11(6) 提供给注册官或未根据规则 14(1)(b) 提交给注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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