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842019 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84 号移民法(第 133 章) 2019 年移民(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移民法》第 5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本条例为 2019 年移民(第 2 号修正案)条例,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起实施。 条例 32 的删除和替换 2. 移民条例(Rg 1)第 32 条被删除,以下列条例代替。飞机的机组人员和乘客 32.(1) 就该法案第 23(1)(a)、(b) 和 (c) 条而言,抵达新加坡任何机场的飞机的机长、所有者或承租人必须, 在飞机抵达机场时 (a) 根据《芝加哥公约》附件 9 提供飞机抵达新加坡机场时机上每位乘客的详细信息; (b) 根据《芝加哥公约》附件 9,提供飞机抵达新加坡任何机场时机上每位机组成员的详细信息。 S 6842019 2 (2) 就该法案第 23(1)(a)、(b) 和 (c) 条而言,即将离开新加坡任何机场的飞机的机长、所有者或承租人必须 (a)就第 1 类飞机而言,在飞机离开新加坡机场之前提供以下两项 (i) 附表 4 第 1 部分中指定的每位乘客的详情以该部分指明的格式或任何其他格式从新加坡机场出发前往新加坡以外的地方; (ii) 附表 4 第 2 部分中规定的每名机组成员的详细资料,这些成员将在飞机从新加坡机场出发前往新加坡以外的地方时按照该部分规定的格式在飞机上或任何其他格式; (b) 对于 2 型飞机,在飞机离开新加坡机场之前提供以下两项信息 (i) 在飞机离开新加坡机场时机上每位乘客的详细信息根据《芝加哥公约》附件 9 前往新加坡以外的地方; (ii) 根据《芝加哥公约》附件 9,在飞机从新加坡机场出发前往新加坡以外地方时在机上的每位机组成员的详细信息; (c) 就 3 型航空器而言,提供 (a)(i) 和 (ii) 和 (b)(i) 和 (ii) 项中提及的所有细节,并按照 3 S 6842019 项,在飞机离开新加坡机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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