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8652019 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65 号雇佣外国人力法(第 91A 章) 雇佣外国人力(工作准证)(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9 年在行使《雇佣外国人力法》时,Manpower 制定以下条例,赋予第 29 条赋予的权力1. 本条例是 2019 年雇佣外国劳动力(工作准证)(第 2 号修正案)条例,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第 12 条修正案 2. 第 12(1) 条对 2012 年雇佣外国劳动力(工作准证)条例(GN 编号 S 569201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在 (b) 项中的文字或要求之后插入以下文字(包括任何要求)在取消工作准证后继续向雇主申请)。附表一的修订 3. 主要条例的附表一经修订,删除第 II 部分和第 IV 部分的第 1 段,并在每种情况下替换为以下第 1 段。雇主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外国雇员的副本由人力部提供的全部原则性批准函,在外籍员工出发前往新加坡前至少 3 天由外籍员工收到。 1A。就第 1 段而言,如果雇主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外国雇员已收到,雇主将被视为已采取所有必要步骤 S 8652019 2 (a) 如果雇主不聘用职业介绍所的服务,至少在外籍员工启程前往新加坡前 3 天,外籍员工的原则性批准函副本,由人力部提供; (b) 如果雇主聘用了职业介绍所的服务,如果雇主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职业介绍所至少在外籍员工收到外籍员工前 3 天通知雇主外籍员工离开新加坡时,人力部提供的完整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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