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临时措施)(租赁和相关措施)(修订)条例 2020 S 835/202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
1 S 8352020 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35 号《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法案》(2020 年第 14 号法案)《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租赁和相关措施)(修订)条例》行使《COVID19(临时措施)法案》第 19X 条赋予的权力2020 年,法律部长颁布以下条例并开始实施 1.(1) 本条例为 COVID19(临时措施)(修正案)(2020 年租赁条例,除第 4、5 和 11 至 14 条外,将于2020 年 9 月 30 日。和相关措施)是 (2) 第 4、5 和 11 至 14 条被视为已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生效。第 2 条的修订 2. 第 2(1) 条和相关措施)条例(在本条例中称为 COVID19(临时措施)2020(GN 主体(租赁编号 S 6642020)条例)的修订 (a) 通过删除当事人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当事人,就评估员的决定而言,意味着(a) 申请人 w ho 根据第 19M(2) 条就该法的 S 8352020 2 就规定财产作出评估员申请决定; (b) 申请的被申请人,并包括由该方授权在评估员裁定程序中代表该方的人;或(b) 就有关订明财产的裁定而言,通过在有关人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答辩人,指 (a) 在第 19M(3)(a) 条所述裁定的情况下, (b) 或 (c) 该法案的租户是该财产的 PTO,或据称是 PTO; (b) 在该法案第 19M(4)(a) 或 (b) 条中提到的决定的情况下,(i) 如果申请人是 PTO 链中该财产的业主,则该决定的租户PTO 链中的申请人; (ii) 如果申请人是 PTO 链中该财产的租户,则为 PTO 链中申请人的房东; (c) 通过在指定人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指定规定是指 COVID19(临时措施)(租赁和相关 3 S 8352020 措施)(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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