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临时措施)(控制令)(第 2 号修订)条例 2020 S 262/202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
1 S 2622020 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凌晨 3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62 号 COVID19(临时措施)法案 2020(2020 年第 14 号法案) COVID19(临时措施)(控制令)(第 2 号修正案) 2020 年条例 行使 COVID19 第 34(1) 条赋予的权力( 2020 年临时措施)法,卫生部长制定了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控制令)(第 2 号修正案)条例,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生效。 修正案2. 2020 年 COVID19(临时措施)(控制令)条例(GN No. S 2542020)(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第 2(1) 条的修订 (a) 通过在紧随其后插入共同财产的定义,以下定义承包商、占用人和委托人具有工作场所法(第 354A 章)第 4(1) 条给出的含义;健康安全和 (b) 在幼儿发展中心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雇员和雇主具有《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第 6 条所赋予的含义; S 2622020 2 (c) 删除基本服务提供者定义 (c) 段中提供某些商品或服务的贸易和工业一词,并代之以提供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国内商业政策一词,期限或从许可证上注明的日期; (d) 在基本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基本服务工作者的定义,与 (a) 有关的基本服务提供者是指基本服务提供者的雇员; (b) 在基本服务提供者是委托人的情况下,包括承包商、分包商或承包商的雇员或基本服务提供者的分包商,如果分包商承包商或具体情况可能是)雇员(根据工程工作开展方式的基本服务提供者; (e) 的方向,删除《雇佣外国劳动力法》(第 2 章)第 2 节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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