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件归档)(修订)条例 2020 S 633/202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
1 S 6332020 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33 号公司法(第 50 章)公司(文件归档)(修订)条例 2020 财政部长行使第 411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公司法、条例引文和启动 1. 这些条例是 2020 年公司(文件归档)(修订)条例,并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开始实施。 条例 8 的修订 2. 公司条例(Rg 7)(文件归档)第 8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委托人)条例)修改,删去第(三)、(四)、(五)款。删除第 11 条 3. 删除主条例第 11 条。 4. 主体条例第 14 条由第 14 条修正案修正,删除第 (3) 款。删除第 15 条 5. 删除主体条例第 15 条。第六部分的删除 6. 主体条例的第六部分被删除。 S 6332020 2 保留和过渡性规定 7.(1) 尽管 2020 年 7 月 30 日之前生效的主要条例第 2 (a) 条第 8(3) 条继续适用于或与被置于司法管辖下的公司有关根据该法案第 227B(1) 条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申请进行管理; (b) 紧接 2020 年 7 月 30 日之前生效的主要条例第 8(4) 条继续适用于或就 (i) 在该日期之前指定财产接管人或经理的公司; (ii) 根据该法第 227B(1) 条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申请而被置于司法管理之下的公司; (c) 紧接 2020 年 7 月 30 日之前有效的主要条例第 8(5) 条继续适用于或就 (i) 根据第 216(2)(f 条发出清盘令的公司) )该法令是在该日期之前制定的; (ii) 在该日期之前根据该法令第 253 条提出的清盘申请;根据 (iii) 根据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根据该法令第 351 条提出的清盘申请清盘的未注册公司; (iv) 根据在该日期之前根据法案第 377(2)(a) 条提交的公司或原产地解散通知或通知被清盘的外国公司;或启动程序清算将其置于 (v) 一家公司,该公司根据该法附表 10 第 15(1) 条根据外国程序的 3 S 6332020 对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承认申请进行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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