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法规定的适用)(撤销)条例 2020 S 579/202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
1 S 5792020 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579 公司法(第 50 章) 公司(破产法规定的应用)(撤销)条例 2020 条例安排 条例 1.2.3. 引证和启动 撤销 保留和过渡性规定 行使第 411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颁布了以下公司法、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破产法规定的适用)(撤销)条例 2020 年并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生效。公司是 2. 公司(申请破产法规定)撤销条例(Rg 3)被撤销。保留和过渡条款 3. 尽管有第 2 条规定,2020 年 7 月 30 日之前生效的《公司(破产法适用规定)条例》继续适用于或与以下 S 5792020 2 (a) 任何结算、转让或转让有关(i) 根据该法第 227B(1) 条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申请,被置于司法管理之下的公司的财产、财产押记、付款或承担的义务; (ii) 因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承认法案附表 10 第 15 条第 1 款的申请而引起的; (b) 任何与财产有关的转让、抵押、货物交付、付款、执行或其他行为,由或针对 (i) 根据第 216(2) 条发出清盘令的公司(f) 该法案是在该日期之前制定的; (ii) 在该日期之前根据该法令第 253 条提出的清盘申请;根据 (iii) 在该日期之前根据该法第 291(6) 条自愿清盘的公司清盘; (iv) 根据在该日期之前根据法案第 351 条提出的清盘申请而清盘的未注册公司; (v) 根据在该日期之前根据法案第 377(2)(a) 条提交的公司或解散通知而被清盘的外国公司;或启动程序清算将其置于 (vi) 根据该日期之前根据该法案附表 10 第 15(1) 条提出的承认外国程序的申请而清盘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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