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142020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14 号《儿童和青少年法》(第 38 章)《2020 年儿童和青少年(房屋许可)(修订)条例》 为行使《儿童社会和家庭法》第 52Q 条赋予的权力,部长和青少年法,发展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20 年儿童和青少年(房屋许可)(修订)法规,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法规 2 的修订 2. 儿童和青少年法规 2对 2011 年人员(房屋许可)条例(GN 编号 S 414201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 (a) 删除了户主或户主的定义; (b) 在护士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相关人员是指 (a) 可以访问或与住所的居民会面的人,如果此类访问或会面得到住所负责人的许可; (b) 其婚礼或葬礼可由该住宅的居民参加,但须经该住宅的负责人许可;或S 5142020 2 (c) 删除居民定义中的儿童或青年一词,代之以 21 岁以下的人; (d) 删除工作人员定义中的“家庭负责人”一词,代之以“家庭负责人”一词。修订第 8 条 3. 修订主要条例第 8 条 (a) 删除第 (1) 款中的主任一词,并在 (2)(h) 总干事中逐一替换; (b) 删除第 (2)(a) 款中的“入院登记册”和“应为出院记录”的字样; (c) 删除第 (2) 款的 (b) 和 (c) 项,并以下列各项代替 (b) 交给住宅负责人保管的住宅中每个居民的所有个人财物的详情居民入院,并简要说明负责人在该居民出院时处理所有此类个人财物的方式; (c) 每位居民的个人详细资料,说明居家原因,包括留在家中的居民; (d) 删去第(2)(d)款中记载的学科书的字样; 3 S 5142020 (e) 删除第 (2) 段的 (e) 小段,并代以以下 (e) 小段,每个住户的出勤记录; (f) 删除应在第 (2)(f) 段中记录的日志的字样,并代之以“详细资料”字样; (g) 删除第 (2) 款的 (g) 项,并以以下 (g) 项代替审查委员会任何成员每次访问家庭,成员的姓名和成员的评论(如果有的话)访问期间建造的房屋;和; (h) 删除第(3)(a)段中的词语或其任何委员会; (i) 在审查委员会或第 (3)(b) 段中的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删除该词或其任何委员会,如果是审查委员会,则在其任何会议上替换该词。...
儿童和青少年(房屋许可)(修订)条例 2020 S 514/2020pdf预览版儿童和青少年(房屋许可)(修订)条例 2020 S 514/2020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