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班轮运输协议的集体豁免)(修订)令 2021 S 867/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1 S 8672021 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67 号竞争法(第 50B 章)竞争(班轮运输协议的整体豁免)(修正案)2021 号法令 在行使《竞争法》时,贸易和工业部长颁布以下命令,行使引文第 36 条赋予的权力和1.(1) 本命令为 2021 年竞争(班轮运输协议的整体豁免)(修订)命令,除第 2 款外,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 (2) 第 2 款于 11 月 15 日生效2021. 第 2 段的修订 2. 竞争(班轮运输协议的集体豁免)命令 (O 1)(在本命令中称为主命令)的第 2 段通过删除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文字并代之以 12 月 31 日的文字进行修订2024. 第 3 段的修订 3. 主要命令第 3(1) 段的修订 (a) 通过在班轮运营商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支线服务是指班轮运输服务提供发给在新加坡和东南亚或南亚以外的另一个港口之间的航线上经营班轮运输服务的班轮运营商,其中一艘船只用于在新加坡和另一个港口之间的 S 8672021 2 航线上运输班轮运营商拥有的集装箱在东南亚或南亚;; (b) 删除班轮经营人定义中的(b)段,代之以下列(b)段是船舶经营承运人; (c) 删除班轮运输协议定义中提供班轮运输服务的船舶经营承运人,代之以班轮经营人; (d) 在价格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价格讨论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班轮运营商之间的协议,协议各方据此讨论与提供班轮运输服务有关的商业安排,包括价格提供给第三方的报酬条款; (e) 删除运输用户定义末尾的句号,代之以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船舶共享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班轮运营商之间的协议,协议各方据此达成的协议同意与运营安排有关的服务,提供包括船舶服务的协调或联合运营,以及船舶舱位的交换或租赁,不包括向第三方提供的任何讨论或协议报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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