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修正)法案 1966 年第 44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6年
铁路(修订)法案 目录 第 441966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66 年 10 月 26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17 条的修订 解释性声明 公共货币支出 铁路(修订)法案第 441966 号法案 阅读第一个时间为 1966 年 10 月 26 日。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订铁路条例的法案(修订版第 110 章)。由总统在国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该法案可被称为 1966 年铁路(修正案)法案,并应成为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66 年 11 月 1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2022 年 2 月 23 日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运作。修订第 17 条 2. 特此修订铁路条例第 17 条,在其第 (5) 款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新的第 (6) 款 (a) 部长可在他认为合适的条件下,宣布本条第 (1) 和 (2)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声明中指定的道口,铁路管理部门应免除在所述道口的上述分节规定的义务。这种声明应在宪报上公布。 (b) 如已作出任何此类声明,铁路管理局应在公共运输道路旁竖立警示牌,并在铁路上与此类平交道口相距适当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笛,每台机车的司机应鸣笛在引擎过马路之前,根据该等讯号关闭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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