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1966 年 12 月 22 日 60 日,1966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表。第 B 60 号通知特此发布土地所有权(分层)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1966 年 12 月 21 日在议会中提出。土地所有权(分层)法案第 601966 号。第一次阅读于 1966 年 12 月 21 日。一项法案提出了一项促进土地细分和所有权处置的法案,以及出于与此有关的目的。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第 I 部分 初步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引称为 1966 年土地业权法,并将开始实施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申请注册土地。 2.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本法仅适用于解释 3.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包括根据本法提出的任何转让、租赁、抵押、抵押、传输申请或任何其他归属申请;建筑物是指任何竖立在陆地上并能够水平划分为单位的建筑物;主管当局指根据 1959 年规划条例(1959 年第 12 号法令)第 3 条任命的主管当局;共有财产,就分拆建筑物而言,指当其时包含在分层业权图则中但不包含在其中显示的任何地段中的土地;平地是指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的水平地层,无论该地层是在一层或多层上,还是部分或全部在地表以下,其被用作或打算用作一个完整和独立的单元用于居住或业务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并且可能包含在地段或未在注册分层所有权计划中显示的任何细分建筑物的一部分中;地段是指包含在一个细分建筑物中的一个单位的地段,并在分层地契图中显示;管理公司,就分层地契图所示的任何特定分拆建筑物而言,指为该建筑物设立的管理公司;地块是指包含在分层所有权计划中的全部注册土地(包括其中的任何分房建筑物)部分;业主指紧接分割前土地的业主;注册土地是指根据 1956 年《土地业权条例》(Ord....
土地所有权(分层)法案 1966 年第 60 号法案pdf预览版土地所有权(分层)法案 1966 年第 60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