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修订)法案 1971 年第 28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71年
海关(修订)条例草案目录 第 281971 号条例草案第一次阅读 1971 年 12 月 2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新的第 17A 条 3 避免疑问 解释性声明 公款开支 海关(修订)条例草案第 281971 号 阅读1971 年 12 月 2 日首次。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法案补充 1971 年 12 月 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案可称为 1971 年海关(修正)法案。 2. 海关法特此修订,在第 17 节之后插入新的第 17A 节以下新的部分追回拖欠的特别税 17A。(1) 就根据本法第 17 节征收的特别税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就本条而言,在本应预付之日仍到期未付的,应视为拖欠,并可按下文规定的方式追回。 (2) 为追回拖欠的特别税款,登记官可扣押和出售任何拖欠特别税款的车辆,并应将出售所得用于清偿欠款以及所有牌照费和其他费用。根据任何其他成文法就此类车辆应缴和欠缴的税款,并将其余额(如有)退还给被扣押车辆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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