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体育理事会(修正)法案 1977 年第 11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77年
新加坡体育理事会(修订)法案 目录 法案第 111977 号第一次阅读 1977 年 9 月 2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6 条 3 新的第 16A 条解释性声明 公款支出 新加坡体育理事会(修订)第 111977 号法案 1977 年 9 月 2 日第一次阅读。Singapore, as below 简称 An Act to modify the Singapore Sports Council Act, 1973 (No. 44 of 1973)。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 1977 年 9 月 7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案可称为《新加坡体育理事会(修正案)法案》, 1977. 2. 1973 年新加坡体育理事会法令第 16 条现予废除,并以第 16 条的废除和重新制定取代退休金计划、公积金等。 16.(1) 理事会可经批准部长制定规则,以制定一项或多项计划,向理事会可能确定的此类雇员或雇员类别或其法定个人代表或家属支付养老金、酬金、公积金或其他退休金福利,在该等雇员从理事会服务中死亡或退休或在他们以其他方式离开理事会服务时。 (2) 以下规定适用于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计划 (a) 对任何此类计划下的任何供款人的生命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且根据任何此类保证不支付任何款项或其他利益,也不根据任何此类支付对任何受雇于理事会的人的计划,须可转让或转让,或可就任何债务或申索而被扣押、扣押、查封或征税,但欠理事会或欠理事会的债务除外政府; (b) 理事会的任何捐赠或其官员和雇员根据任何此类计划作出的贡献,以及其中的任何利息均不得转让或转让,也不得因任何债务或索赔而被扣押、扣押、扣押或征收欠理事会或政府的债务除外; (c) 任何此类捐赠、捐款或利息均不受出资人的债务约束,此类捐赠、出资或利息也不得在该出资人破产时转移给官方受让人,但如果该出资人被裁定破产或被法院宣布资不抵债的,该捐赠、捐赠或利益在捐赠人死亡时,应被视为受信托的约束,该信托以受益人为受益人; (d) 供款人的破产不影响根据任何此类计划从供款人的工资中扣除,但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和新加坡法规的部分规定,此类扣除仍应继续进行在线发表于 1977 年 9 月 7 日的票据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因此扣除的工资不应被视为构成其后获得财产的一部分; (e) 除任何该等计划的条文另有规定外,根据任何该等计划在供款人去世时已支付或应付的所有款项,均须视为受信托的约束,该信托以根据该等人的遗嘱或无遗嘱享有权利的人为受益人。已故的供款人,或根据该计划规定的形式的提名,不得被视为构成其遗产的一部分,也不得偿还其债务,但应视为在其去世后继承的财产《遗产税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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