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和印刷机(修正)法案 1988 年第 1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8年
报纸和印刷机(修订)法案 目录 第 11988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88 年 1 月 11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7 条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报纸和印刷机支出(修订) Bill Bill No. 11988 于 1988 年 1 月 11 日第一次阅读。Singapore, as below 简称和开始 修订《报纸和印刷机法》(修订版第 206 章)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法案补充 1988 年 1 月 13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案可称为《报纸和印刷机(修正案)法案》 1988 年,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运作。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7 条 2. 废除《报纸和印刷机法》第 17 条,并以下列条文代替 禁止复制已申报的外国报纸以供销售或分发 17.(1) 任何人不得复制以供销售或分发未经部长事先批准,新加坡任何宣布的外国报纸的副本。 (2) 部长可以根据第 (1) 款授予他的批准,但须遵守他可能施加的条件,也可以在不给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批准或撤销该批准。 (3) 任何根据第 (2) 款获得部长批准复制已申报外国报纸副本的人不得因出售或分发如此复制的已申报外国报纸副本而获得任何利润,但应被允许收回与此类复制品的销售和分发相关的制作和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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