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法案目录 法案第 111989 号第一次阅读 1989 年 1 月 16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94 条修正案 3 第 149 条修正案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新加坡共和国(修正)法案第 111989 号法案于 1989 年 1 月 16 日第一次阅读。 新加坡,如下 简称和开始 修改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法案补充 1989 年 1 月 16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共和国宪法1989 年新加坡(修正)法令。 (2) 第 2 条应视为已于 1971 年 11 月 19 日生效。 第 94 条的修正 2.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94 条被修正,删除第 (3) 条和代以下列条款 (3) 有资格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或不再担任最高法院法官职务的人可以根据第 95 条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或如果根据第 95 条被指定为该目的(视情况需要),则可以担任该法院的法官,并且该人的任职期限应为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行事,应直接的。修正第 149 条 3. 修正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149 条 (a) 在第 (1) 款第 16 行的行动一词之后,插入该法律或任何条款的文字或任何修正在根据第(3)条的规定制定的任何法律中; (b) 在第 (1) 款第 17 行中,紧接在第 9 条之后插入第 11、12 条; (c) 在第 (2) 款之后立即插入以下 (3) 款根据本条提及的任何法律赋予总统或部长的任何权力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该问题应根据议会为此目的颁布的任何法律的规定确定;第 93 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使根据本条款制定的任何法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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