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修订)法案 2006 年第 23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修订)法案 目录 法案第 232006 号第一次阅读 2006 年 11 月 8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6 条的修订 3 第 7 条的修订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陆路交通管理局的支出新加坡(修订)法案第 232006 号法案于 2006 年 11 月 8 日首次阅读。修订版)。新加坡,如下 修改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法案(1996 年第 158A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的法案 在线发布于法案增补于 2006 年 11 月 9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3 日 简称和生效日期 1. 本法可引称为 2006 年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6 条 2. 《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法》第 6 条经修订,在第 (1)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1A) 款。和管理或参与陆路交通系统的开发和管理,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在其他地方。第 7 条的修订 3. 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法第 7 条的修订d (a) 通过删除 字样,以促进成立公司或参与第 (1)(e) 款的此类公司; (b) 删除第 (1) 款的 (f) 段并代之以下列 (f) (fa) (fb) (fc) 段,以组建或参与组建任何公司或公司,或进入任何合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参与管理局有专长从事或承担的任何海外风险投资或发展;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设立和维持办事处;向管理局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为成员的任何公司或法团批出贷款,并保证偿还任何已批出的贷款; (i) (ii) 管理局或管理局的任何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或实益拥有的任何股份;或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09 Nov 2006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c),删除第 (1)(i) 款中的其他国家陆路运输当局并代之以和咨询服务,以就管理局在任何事宜上具有技能或经验的任何人; (d) 在第 (3)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4) 款 在第 (1)(fc) 款中,子公司的含义与《公司法》第 5 条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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