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选举(修正)法案 2008 年第 8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议会选举(修订)法案 目录 第 82008 号法案 首次阅读 2008 年 7 月 21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第 2 条的修订 3 第 5 条的修订 4 第 6 条的修订 5 第 10 条的修订 6 修订第 11 条的修订 7 第 13 条的修订 8 第 13A 条的修订 9 第 21 条的修订 10 第 36A 条的修订 11 第 39 条的修订 12 第 39A 条的修订 13 总统选举法的相关修订 新加坡法规在线 于 7 月 22 日在法案补充中公布2008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议会选举(修正)法案第 82008 号法案于 2008 年 7 月 21 日首次阅读。一项修正议会选举法的法案(2007 年修订版第 218 章)并对《总统选举法》(2007 年修订版第 240A 章)进行相关修正。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08 年议会选举(修正案)法案,并于部长之日起实施。可借宪报公告委任。修订第 2 条主体法) 2. 《议会选举法》第 2(1) 条(在本法中称为 (a),在国民登记专员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的联系地址,就任何人而言,是指根据《登记法》第 8(2) 条的国家联系地址的人;和 (b) 通过删除海外投票站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海外投票站是指以下人士位于新加坡境外的场所,作为回归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7 月 22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官员可根据第 36A(2) 条批准作为海外投票站 (a) (b) 大使馆,a驻新加坡以外国家或地区的新加坡高级专员公署、外交使团、常驻代表团或领事馆(或其任何部分);任何人的官邸(或其任何部分)被任命在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担任以下任何职务或行事的人 (i) 大使、高级专员、总领事馆或外交使团或领事馆的负责人; (ii) 常驻代表; (iii) 部长可能不时规定的其他高级外交或领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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