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1 年 3 月 11 日,星期五,2011 年 3 月 11 日,星期五,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2011 年 3 月 10 日下午 500 点。第 B 号通知 13 特此发布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修订)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在议会中提出。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修正)法案第 132011 号。2011 年 3 月 10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法案的法案(第 1 章) 2009 年修订版第 354A 条)。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1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修正案)法案,并于该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指定。 5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2 条 2. 《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被废除,并以以下条文代替 适用第 2 条法。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法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本法(但不在第 4 条的修正案中) 3. 对主体法第 4(1) 条进行了修正 (a) 删除危险事件定义中的附表 2 字样,代之以附表 1 字样; (b) 删除职业病和占用者的定义并以下列定义代替职业病是指附表二中指明的任何疾病,以及直接归因于在任何就业过程中接触任何化学或生物制剂的任何其他疾病;占用人就任何处所或任何处所的一部分而言,指 (a) 就工厂而言,根据任何规例必须就该处所取得注册证明书的人是或被要求是证书的持有人; (b) 在工厂的情况下,根据任何规定必须提交与工厂有关的通知,通知中指定的人或需要提交通知; (c) 在任何其他处所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或作为另一人的代理人负责、管理或控制该处所的人,无论他是否也是该处所的拥有人; (c) 删除工程建设工作定义中的附表四字样,代之以附表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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