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1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二,2011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22 法规(杂项修订)法案特此公布,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在议会中提出。法令(杂项修订)法案第 222011 号法案。2011 年 11 月 21 日第一次阅读。一项法案,用于修改新加坡共和国的某些法规。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第 I 部分 简称和开始 1.(1) 本法可被引用为 2011 年法规(杂项修订)法,并应与除第 29 条外,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 5 (2) 第 29 条应被视为已于 2010 年 7 月 1 日生效。 与向法定法庭向高等法院上诉有关的书面法律修正案 10 就业法修正案 2. 《就业法》第 117 条(第 91 章, 2009 Ed.) 被废除,以下列条文代替 上诉权 117.(1) 任何有关人士对专员的决定或命令不服,可在该决定或命令后的 14 天内,向来自高等法院的决定或命令。 (2) 向高等 20 法院提出的任何此类上诉的程序应符合《法院规则》的规定。...
法规(杂项修订)法案 2011 年第 22 号法案pdf预览版法规(杂项修订)法案 2011 年第 22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