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修订)法案 2016 年第 9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6 年 2 月 29 日星期一 2016 年 2 月 2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9 特此公布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修订)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在议会中提出。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修正案)法案第 92016 号。一项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改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案(第 86 章)的法案2005 年修订版)并制定所得税法(2014 年修订版第 134 章)。对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的《Be it》的相应修订,如下 2 简称和开始 1.(1) 本法案是《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修正案)法案》 2016. (2) 第 30 条被视为已生效 (3) 第 2(a)、24 和 25 条被视为已生效 (4) 第 19(b) 和 27(a) 条被视为生效5 2013 年 2 月 25 日生效。2015 年 2 月 24 日。2015 年 4 月 1 日生效。 10 第 3 条的修正案 2. 《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 3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是(a) 删除批准的外国贷款和批准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捐款的定义中的“认证”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用“批准”一词代替; (b) 通过删除新行业或业务和旧行业或业务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新行业或业务指的是行业或业务 (a) 就单一先驱证书中指定的任何产品或产品而言企业; (b) 根据第 7 条被视为已在与该产品或该产品有关的旧贸易或业务的税收减免到期日的次日设立和开始;旧行业或业务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先驱企业的行业或业务: (a) 涉及该先驱企业的单一先驱证书中指定的一种或多种先驱产品; (b) 与每个先驱产品有关的部分贸易或业务是在该产品的税收减免期内进行的; (c) 它在税收减免到期日之前停止或被认为已根据第 7 条永久停止; (c) 删除先锋企业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先锋企业是指部长根据第 5 条批准的先锋产品并根据该条向其颁发先锋证书的任何公司; (d) 对于根据第 5(2) 条批准的先驱企业的先驱产品,通过删除生产日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的生产日,是指根据第 5(2) 条在先驱企业的先驱证书中指定的日期5(3)(b) 或 (5)(a) 或 (c) 作为该产品的生产日期; (e) 删除税收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就旧贸易或业务而言,税收减免到期日是指 (a)贸易或业务仅涉及一种先锋产品,该先锋产品的税收减免期届满之日; (b) 如果旧贸易或业务涉及 2 种或更多先驱产品,则这些产品的所有税收减免期届满的日期,或(如果部长已取消了一种或多种但不是全部的先驱产品)根据第 5 条的证书,或根据第 6 条延长一个或多个但不是所有这些产品的税收减免期)税收减免期的届满日期与最晚届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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