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8 年 8 月 6 日,星期一,2018 年 8 月 6 日,首次发布于政府公报,电子版,2018 年 8 月 6 日下午 6 点。第 B 号通知 31 公布《(在某些地方禁止吸烟)(修订)条例草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312018 号吸烟(某些地方禁止)(修订)法案。2018 年 8 月 6 日第一次阅读。一项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吸烟(某些地方禁止)的法案法案(2002 年修订版第 310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是 2018 年《吸烟(某些地方禁止)(修正案)法案》,生效日期为部长通过宪报公告任命。 5 第 2 条的修正 2. 对《吸烟(某些地方禁止)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进行修正 (a) 在授权官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共同财产定义: 《建筑物维护和分层管理法》(第 30C 章)第 2(1) 条赋予的含义,包括有限的公共财产(在该法赋予的含义内),如果有的话;; (b) 通过删除管理人的定义并代以下列定义,管理人就指明地方而言,指指明地方的占用人,如没有占用人,则指指明地方的拥有人;占用人 指 (a) 就指明地方而言,占用指明押记的人,管理指明地方的地方;具有或或 (b) 与任何指明地方的任何部分有关的控制权,该地方的不同部分由不同的人占用,该人占用或负责管理或控制该部分,但不包括房客;; (c) 在经营者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与任何地方有关的所有者的定义,具有《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2 条所赋予的含义;场所指结构或任何处所、建筑物或任何未封闭区域(包括道路、人行道、湿地和任何水体),但不包括车辆,包括场所的一部分; (d) 通过在公共服务车辆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可公开进入的地方的定义,是指公众或部分公众有权进入的任何地方,或凭借明示或暗示的许可,或无需支付费用;; (e) 删除指明地方的定义,并以指明车辆的定义代之以吸烟设施,是指指明地方的经理或总干事在第 3C(3) 条指定的指明地方下指定的区域或房间作为允许吸烟的区域或房间;指明地方具有第3A(3)条所给予的涵义,并包括第3A(1)条所订明的每一地方;指明地方 指明车辆指根据第3A(4)条订明为指明车辆的公共服务车辆,并包括指明车辆的任何部分;法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共法案为公共目的设立的法人团体。...
2018 年第 31 号吸烟(某些地方禁止)(修订)法案法案pdf预览版2018 年第 31 号吸烟(某些地方禁止)(修订)法案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