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服务(修订)法案 2021 年第 5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21 年 3 月 5 日,星期五,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3 月 5 日下午 5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第 B 号通知 5 《邮政服务(修订)条例草案》现作一般参考。它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在议会中提出。邮政服务(修正)法案第 52021 号。2021 年 3 月 5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邮政服务法的法案(2000 年修订版第 237A 章)并对《刑事诉讼法》(2012 年修订版第 68 章)进行相应和相关的修订。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该法案是 2021 年邮政服务(修订)法案,部长任命的在通知日期生效在宪报上。 5 第 2 条的修订 2. 《邮政服务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修订 (a) 删除了《操作守则》的定义和第 (1) 款的绩效标准,代之以下列定义实务守则指根据第 23M 或 24 条发出或批准的实务守则;共同财产和有限共同财产具有《建筑物维护和分层管理法》第 2(1) 条规定的含义; (b) 通过在紧接第 (1) 款之后的定义之后插入与包裹定义 (a) 段中提及的物品或事物相关的对应定义递送服务提供商,指的是以下人: a) 将任何此类物品或物品从任何地方运送到公共包裹储物柜,反之亦然; (b) 的附带服务执行所有从公共包裹储物柜发送、收集、派送或收集任何此类物品或物品的服务;分类、放置和 (c) 删除第 (1) 款中的设备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与公共包裹储物柜有关的设备 (a) 包括用于或拟用于公共包裹储物柜;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包括旨在用于使用或邮寄目的的任何器具、设备或附件;或住房和发展委员会是指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3 条设立的住房和发展委员会; (d) 通过删除第 (1) 款中包裹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包裹是指 (a) 放置在储物柜中以供预期收件人授权的包裹预期人领取或交付的物品或物品服务提供者,视情况而定;或收件人,a (b) 根据本法规定在新加坡邮局以包裹形式邮寄或在新加坡邮局以包裹邮寄方式接收的邮件;包裹储物柜是指提供或用于接收寄给任何人的包裹的箱子或容器,但不包括信箱或邮政信箱; (e) 在第 (1) 款中邮政信箱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公共包裹储物柜是指第 23B(a) 条中提到的包裹储物柜;公共包裹储物柜网络具有第 23B 条所给予的涵义;公共包裹储物柜网络运营商指邮政管理局根据第 23C(1) 条委任的人; (f) 在第 (1) 款对公共邮政持牌人装置或装置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与公共包裹储物柜有关的装置的定义,包括用于或拟用于与公共包裹储物柜;相关软件,就公共包裹储物柜或公共包裹储物柜网络而言,指用于或打算用于操作公共包裹储物柜或公共包裹储物柜网络的任何软件; (g) 在第 (1) 款中的发件人定义之后插入以下性能标准定义,是指未获批准的发布或性能第 24 条的标准; (h) 在第 (1) 款的 TAS 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市议会是指根据议会法第 4 条建立的;市镇议会 (i) 在第 (2) 款中的“物理介质”字样之后立即插入“重量不超过 500 克”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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