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09 年 9 月 18 日,星期五,2009 年 9 月 1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09 年 9 月 2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新加坡共和国 2009 年第 19 号。我同意。 SR NATHAN,总统。 2009 年 9 月 2 日。一项修订《商品和服务税法》的法案(2005 年修订版第 117A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009 年第 19 条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09 年商品和服务税(修订)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21 条的修订 2. 《商品和服务税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1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第 (3)(v) 小节末尾的或(b) 删除第 (3) 款 (w) 段末尾的句号并代之以 ;或者,通过在紧随其后插入以下第 (x) 段,供应(包括出租或租用)由 (i) 就非军用飞机的飞机而言经认证为适航的合格飞机部件,获得证书的人由国家民航当局提供; (ii) 就军用飞机而言,拥有该飞机的政府; (c) 通过删除第 (4)(a) 款中的航空器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航空器是指 (i) 任何不用于或不打算用于娱乐或娱乐的航空器;或 (ii) 任何用于或打算用于娱乐或娱乐的飞机,如果它完全用于或打算完全用于从新加坡以外的地方到新加坡的旅行商品和服务税(修正案)3 (A) ; (B) 从新加坡某地到新加坡以外的地方; (C) 从新加坡以外的地方到新加坡的地方;或(d) 在第 (4)(a) 小节中的共同定位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符合条件的飞机部件是指专为飞机专用而设计和制造的部件和设备;...
2009 年商品和服务税(修订)法案 2009 年第 19 号法案pdf预览版2009 年商品和服务税(修订)法案 2009 年第 19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