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劳资关系(修正案)法案 2010 年第 36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1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五,首次发表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下午 500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以下法案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0 年第 36 号批准。我同意。 SR NATHAN,总统。 2010 年 12 月 6 日。修订《劳资关系法》(2004 年修订版第 136 章)并对《雇佣法》(2009 年修订版第 91 章)进行相关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36 OF 2010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2010 年劳资关系(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修改长标题 2. 修改劳资关系法(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长标题,在仲裁一词之后插入“个人纠纷的三方调解”一词。新的第 IVA 部分 3. 对主体法进行了修订,在第 30E 节之后插入以下第 IVA 部分 三方调解涉及执行雇员的争议 对本第 30F 部分的解释。在本部分中,行政雇员,就雇主而言,是指属于第四部分所指的行政雇员,并且 (a) 每月领取不超过 4,500 的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奖金、附加费、年度和任何奖励性支付生产力津贴(无论如何描述),或部长可能规定的其他金额;和工资 (b) 是一个工会的成员,该工会的成员没有得到其雇主根据第 17 条的承认,但不包括属于部长可能不时通过工业关系的任何类别的任何人(修订) 3 公告中的公告,就本部分而言,声明不是执行雇员;联邦与工会中的含义相同 工资与《就业法》中的含义相同(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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