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慈善(修订)法案 2010 年第 3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1 年 1 月 28 日,星期五,首次发表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下午 500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以下法案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0 年第 34 号批准。我同意。 SR NATHAN,总统。 2010 年 12 月 6 日。一项修订慈善法(2007 年修订版第 37 章)和对公司法(2006 年修订版第 50 章)进行相关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34 OF 2010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0 年慈善(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2 条的修订 2. 《慈善法》第 2(1)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慈善受托人的定义; (b) 删除财政年度定义(b)段中第13(2)条的字样,并代以第13(1)条的字样; (c) 在财政年度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具有控制权的一般管理委员会成员是指慈善组织的管理机构成员或慈善组织的受托人以及该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就慈善组织而言,管辖文书指将其确立为慈善组织并规范其宗旨和管理的条文,无论这些条文是否以信托方式生效或载于任何文件,并具有相应的含义;机构关系 其他人必须 (d) 在机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关键官员是指慈善机构的官员,无论是否是该慈善机构的雇员,具有该慈善机构的一般管理权,并且包括行使上述一般控制和管理的任何人,不论其姓名;管理控制公共会计师是指根据 CHARITIES (AMENDMENT) 3 Accountants Act 注册或被视为注册的会计师;和(第...
2010 年慈善(修订)法案 2010 年第 34 号法案pdf预览版
2010 年慈善(修订)法案 2010 年第 34 号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