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中央公积金(修正案)法案 2010 年第 2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0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2010 年 9 月 13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0 年 8 月 31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0 年第 22 号批准。我同意。 SR NATHAN,总统。 2010 年 8 月 31 日。修订中央公积金法的法案(2001 年修订版第 36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2 OF 2010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0 年中央公积金(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2 条的修正 2. 《中央公积金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的修正 (a) 通过在第 (1) 款的附加利益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已批准的定义公司是指 (a) 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任何公司; (b) (i)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拥有; (ii) 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公司的附属公司; (iii) 法定委员会的附属公司;或(c) 经部长批准; (b) 在第 (1) 款中基金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基金一般资金指的是基金的资金(无论是否记入基金任何成员的贷方)就会员在基金中的贷方款项计入为会员开立的任何附属账户; (c) 在第 (1) 款的退休账户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CENTRAL PROVIDENT FUND (AMENDMENT) 3 证券账户是指 Central Depository (Pte) Limited 的证券账户;股份包括认股权证、可转让认购权、认购股份的期权、可转换债券和其他由股份产生或产生或附加于股份的担保权益; (d) 在第 (1A)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1B) 款,为本法的目的,如果会员账户在基金中的所有账户自满足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a) 该成员已达到或被视为已达到根据本第 77(1) 小节制定的任何法规(在本小节中称为相关法规)规定的年龄; (b) 存在有关规例可能规定的情形; (c) 董事会已以相关规定可能规定的方式通知该成员,要求其向董事会证明其仍然在世; (d) 会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010 年中央公积金(修正案)法案 2010 年第 22 号法案pdf预览版
2010 年中央公积金(修正案)法案 2010 年第 22 号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