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典当商法 2015 年第 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5 年 3 月 6 日,星期五,首次发表于 2015 年 3 月 5 日下午 500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以下法案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由总统批准 2015 年典当商法案 2015 年条款安排(2015 年第 2 号) 第 1 部分 初步部分 简称和开始 一般解释 1. 2. 3.典当、典当商、典当人和质押的含义,4. 5. 等。 2015 年第 2 部分第 2 部分典当商等条例。第 1 部分 典当商执照 第 2 部分 无执照不得典当等 执照的授予 执照的期限 执照的更新 拒绝授予或更新执照的理由 向部长提出上诉 第 2 部分 大股东、董事和经理的批准 大量持股等,以获得注册服务商的批准 拒绝批准大量股权等的理由 董事和经理将获得注册服务商的批准 拒绝批准董事或经理等的理由 注册服务商在根据第 12 或 14 条撤回批准之前给予机会作出陈述 上诉部长 3 部 执照条件和被许可人的法定职责 执照条件 被许可人遵守法定义务 被许可人维持缴足股本 经营典当业务和其他业务等 被许可人展示标志和费率等 被许可人保存记录典当业务和交易 被许可人提交声明关于典当业务和交易 被许可人进行年度审计 被许可人保持足够的保险 被许可人保持保证金 被许可人通知注册处是否为大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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