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41 2020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五,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2020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5 点。以下法案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新加坡共和国 2020 年第 40 号。我同意。哈利玛·雅各布,总统。 2020 年 11 月 25 日。修订《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2012 年第 26 号法案)并对某些其他法案进行相应和相关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40 OF 2020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案是 2020 年个人数据保护(修正案)法案,并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第 2 条的修订 2. 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1)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上诉委员会和上诉小组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 上诉委员会是指a 根据委员会上诉第 48P(4) 条,附表 7 构成的数据保护;上诉小组指根据第 48P(1) 条设立的数据保护上诉小组; (b) 通过在数据中介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衍生的个人数据 (a) 是指在有关课程个人的数据中,由组织业务的个人从其他个人数据、个人或关于他人的个人数据中获得管有或个人,下属组织;但 (b) 的控制不包括组织使用任何规定的手段或方法获得的个人数据; (c) 删除订明医疗机构定义中的附表四字样,代以附表二字样;个人资料保护(修订)3 (d) 删除订明执法机构的定义中的第 21(4) 条和附表 4,并代以第 21(4) 和 26D(6) 条以及附表 2; (e) 通过删除法庭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与组织有关的用户活动数据是指在当然或由于个人使用组织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用户提供给组织,是指个人向组织提供的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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