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私人公司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时印花税的减免)规则 2013 S 34/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8日
印花税(从私人公司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时的印花税减免)规则 2013 制定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从私人公司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时从价印花税减免的条件 3 规定事项禁止救济 4 法定声明 5 专员将被通知某些事件 No. S 34 印花税法(第 312 章) 印花税(从私人公司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时的印花税减免)规则 2013 行使权力根据《印花税法》第 15 和 77 条的规定,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生效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印花税(私人公司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时印花税的减免)规则2013 年,并应视为已于 2011 年 2 月 19 日开始实施。 私人公司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时减免从价印花税的条件 2. 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时减免从价印花税的条件该法第 15(1A) 条所指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私人公司是 (a) (b) (c)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转换之日的合伙人(在本规则中称为原合伙人)在紧接该日期之前也是该私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转换日期的资产是紧接该日期之前私人公司的唯一资产;每个原始合伙人在转换日期的出资额与其在紧接该日期之前在私人公司中的所有股份的价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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