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根据法案第 II、IIA、III、IIIA 和 VIAA 部分提出的上诉)条例289, RG 6
证券和期货(根据法案第 II、IIA、III、IIIA 和 VIAA 部分提出的上诉)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附表 立法历史 3 向部长提出上诉的程序 4 撤回上诉 《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部分341) 证券和期货(根据法案第 II、IIA、III、IIIA 和 VIAA 部分提出的上诉)条例 Rg 6 GN编号 S 3012002 修订版 2004(2004 年 2 月 29 日) 引用 2002 年 7 月 1 日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证券和期货(根据第 II 部分提出的上诉) 、IIA、III、IIIA 和 VIAA 法)条例。 S 6292018 wef 08102018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上诉人是指希望根据法案第 II、IIA、III、IIIA 或 VIAA 部分向部长提出上诉的任何人; S 6292018 wef 08102018 决定包括被上诉的管理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指示;秘书是指根据《证券和期货(上诉)条例》(Rg 5)第 3(1) 条任命的上诉咨询小组秘书。向部长提出上诉的程序 3.(1) 上诉人可向部长提出上诉,方法是 (a) 在法案相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部长提出上诉通知,其中包含对上诉决定的简要说明,附表表格1; (b) 在该上诉通知书提出之日起 21 天内,以附表表格 2 提交的上诉呈请书,其中载有上诉所针对的决定、上诉中产生的问题和上诉理由的详情....
证券和期货(根据法案第 II、IIA、III、IIIA 和 VIAA 部分提出的上诉)条例289, RG 6pdf预览版证券和期货(根据法案第 II、IIA、III、IIIA 和 VIAA 部分提出的上诉)条例289, RG 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