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空港土地)(减免)令 2006 S 509/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
2006 年财产税(空港土地)(减免)令 目录制定公式 1 引证 2 定义 3 空港土地税减免 4 减税条件 5 减税期限 6 申请减税 7 延迟申请减免 9 情况变更 10 撤销减免税收 8 对分阶段开发的空置港口土地的税收减免 No. S 509 PROPERTY TAX ACT (CHAPTER 254) PROPERTY TAX (VACANT PORT LAND) (REMISSION) ORDER 2006 行使根据《财产税法》第 6(8)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2006 年财产税(空置港口土地)(减免)令。 定义 2. 在本令中,港口土地是指用于或打算用于港口运营的土地;港口作业是指与港口相关的作业,包括集装箱和货物的装卸、装卸、码头、引航、靠泊、离泊、转运、提供冷藏服务、船舶旅客运输和设备租赁用于此类目的; PSA Corporation Ltd 指 PSA Corporation Limited,一家根据《公司法》(第 50 章)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论名称如何;空港土地是指在港口运营开始之前未被占用或正在开发的港口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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