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东北线、榜鹅轻轨和盛港轻轨)令 2006 S 296/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06日
2006 年财产税(东北线、榜鹅轻轨和盛港轻轨)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相关快速交通系统的年度价值评估 4 运营开始年份的年度价值评估5 少于一年期间的总收入 6 相关快速交通系统未使用部分的年度价值评估 7 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基于总收入的评估 8 总收入声明第 S 296 号财产税法(第 254 章) 2006 年财产税(东北线、榜鹅轻轨和盛港轻轨)法令 为行使《财产税法》第 7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2 2022 年 2 月 财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财产 T ax(东北线、榜鹅轻轨和盛港轻轨)令 2006 年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3 年 1 月 18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与任何相关捷运系统,指 (a) (b) (c) 新捷运有限公司为运营相关捷运系统而收取的总通勤车费的总和;新捷运有限公司在相关捷运系统任何部分进行的任何贸易或业务的总收入;新捷运有限公司收到的有关捷运系统任何部分的租金、广告或牌照费,而首席评估员认为该等租金、广告或牌照费的数额不低于市场租金、广告就有关捷运系统的该部分应付的牌照费,或在有关捷运系统的任何部分进行出租或许可的任何贸易或业务的总收入,其中租金、广告或总评核员认为牌照费低于有关捷运系统该部分应付的市场租金、广告费或牌照费; (d) SBS Transit Ltd 就相关捷运系统的任何部分的使用或为使用相关的捷运系统的任何部分而征收的任何其他费用或收费;捷运系统与捷运系统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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