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教育(争议解决计划)条例 2016 S 490/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3日
2016 年私立教育(争议解决计划)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规定的争议解决计划 4 规定的争议解决中心 5 参与规定的争议解决计划 6 规定的争议解决计划的职权范围 7 撤销第一附表规定的争议解决方案第二个附表 规定的争议解决中心第三个附表 私立教育调解仲裁方案的条款和条件 No. S 490 PRIVATE EDUCATION ACT(第 247A 章)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PRIVATE 2016 年教育(争议解决方案)条例 为行使《私立教育法》第 7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未来技能局在高级国务部长王乙康先生的批准下,负责教育(高等教育教育和技能),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6 年私立教育(争议解决计划)法规,于 2016 年 10 月 3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法规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解决争议中心指根据第 4 条订明的任何实体;争议解决程序是指根据争议解决方案进行的争议解决程序;争议解决方案指根据第 3 条规定的任何争议解决方案;有意学生是指有意成为或已采取任何措施成为私立教育机构学生的人;一方是指争议解决程序的一方,包括 (a) (b) (c) (d) 注册私立教育机构的学生;注册私立教育机构的前学生;注册私立教育机构的意向学生;父母、监护人或任何其他已与注册私立教育机构签订合同以向学生、以前的学生或有意向的学生提供教育的人; (e) 注册的私立教育机构;学生,就注册私立教育机构而言,指接受或注册在该注册私立教育机构接受注册私立教育机构提供或提供的教育的人;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职权范围是指定义争议解决方案的范围、应用、运作和程序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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