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存储许可费)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费用 附表 立法历史 石油法(第 229 章,第 28 节) 石油(存储许可费)规则 R 2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8 年 7 月 1 日 1. 这些规则可引称为石油(储存许可费)规则。引证费 2.(1) 附表中规定的费用应为在新加坡各地储存石油或危险石油或石油和危险石油的许可证收取。 (2) 除非部长另有决定,否则许可证的费用应根据获得许可证的地方所有石油或危险石油或石油和危险石油的储存设施的最大容量确定。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3) 每个许可证的授予期限为 12 个月,但部长可以自行决定授予的许可证期限少于12个月。时间表 每月每年的最大存储容量 c. 4.00 (a) 不超过 500 升。 (b) 超过 500 升但不超过 5,000 升。 7.50 (c) 超过 5,000 升但不超过 50,000 升。 20.00 (d) 超过 50,000 升但不超过 250,000 升。 50.00 (e) 超过 250,000 升但不超过 450,000 升。...
石油(仓储许可费)规则上限。 229,R 2pdf预览版石油(仓储许可费)规则上限。 229,R 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