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豁免)令上限。 214,或 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31日
停车位(豁免)令 目录 1 引文 2 豁免立法历史 停车位法案(第 214 章,第 21 节) 停车位(豁免)令 O 3 2009 年修订版(2009 年 3 月 31 日)1994 年 4 月 22 日 1.引述为《泊车位(豁免)令》。引用豁免 2.(1) 法案第 4(1) 条和停车位(重型车辆私人停车位的许可和控制)规则 (R 1) 不适用于 (a) 任何校舍(不是土地或由政府拥有或占用的房舍)仅用于将此类房舍用于停放任何校车,并结合教育部管理的校车过夜停车计划; (b) 任何用于公共交通的巴士车厂,仅用于停放属于或受新加坡法令在线控制的巴士 目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该仓库的拥有人; (c) 由法定委员会拥有的任何停车位,仅就该停车位用于停放属于或在法定委员会控制下的任何重型车辆而言。 (2) 《泊车位(重型车辆私人泊车位的发牌及管制)规则》(R 1) 第 4(2) 及 (3) 条不适用于 (a) 任何空置土地; (b) 任何工厂、仓库、农场或其他工业处所的处所或任何离岸岛屿上的任何空置空间,用于停放任何重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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