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军校学生服务奖章条例帽。 194, RG 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09月02日
National Cadet Corps Service Medal Regulations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获得奖章的资格 4 部长根据理事会的建议授予的奖项 5 奖章的没收 6 奖章的丢失或毁坏 7 奖章的设计 附表 National Cadet Corps Service Medal 立法历史NATIONAL CAET CORPS ACT(第 194 章,第 18 节) NATIONAL CADE CORPS SERVICE MEDAL REGULATIONS Rg 2 REVISED EDITION 1990(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8 年 1 月 1 日 Citati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ruary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1.本规例可引称为《国家少年军团服役勋章规例》。定义 2. 在本条例第 9 条中;军团教练;兵团。获得奖章军官的资格是指根据合格服务任命的军官、名誉军官或名誉指导员,是指在军团中担任军官、名誉军官或荣誉服役意味着积极参与 3.(1) 国家的公开或学校单位Cadet Corps Service Medal(在本条例中简称为勋章)可授予任何军官,以表彰其在军团中的良好和高效服务。 (2) 任何在 1978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连续服务 5 年,或服务期累计不少于 5 年的人员,只要他经常出勤,就有资格获得该勋章。 S 23495 wef 01061995 (3) 在新加坡武装部队或新加坡警察部队或任何其他服务的任何时期均不计入合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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