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持续专业发展)规则 2012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CPD 活动 4 认证委员会 4A 主任认证 5 合规委员会 6 计划委员会 7 CPD 审查委员会 8 第 25(1)(ca) 条下的声明) of Act 9 进行 CPD 活动 10 CPD 活动的记录和证据 11 验证是否符合 CPD 要求 12 不符合 CPD 要求 13 申请审查董事等的决定 14 适用于律师的指南 FIRST SCHEDULE CPD 要求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第二附表 CPD 要求适用于外国从业人员第 S 115 号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 2012 年法律专业(持续专业发展)规则 行使第 10 条赋予的权力(1) 和 (2) 法律职业法,董事会新加坡法律教育学院在征询法律部长和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的意见后,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2 年法律专业(持续专业发展)规则和应于 2012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认证委员会是指董事会根据规则 4(1) 任命的认证委员会;认可的 CPD 活动指由认可委员会或署长根据规则 4A 认可的 CPD 活动; S 6302016 wef 01012017 Board 指研究所的董事会;主席指学会主席;合规委员会指董事会根据第 5(1) 条任命的合规委员会; CPD 活动是指 (a) 有助于律师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或从事该活动的外国从业者的持续专业发展的活动; S 7842014 wef 01012015 S 6302016 wef 01012017 (b) 满足规则 3 的要求; CPD 分数是指律师或外国从业者通过从事任何 CPD 活动获得的持续专业发展分数; S 6302016 wef 01012017 CPD 要求是指根据规则 9、10、11 或 12(5) 或 (7) 提出的与持续专业发展有关的要求; CPD 复核委员会指主席根据第 7(1) 条任命的 CPD 复核委员会;董事是指董事会任命的持续专业发展总监,包括董事会任命的任何持续专业发展副总监;外国执业者是指根据该法第 36B 条注册的外国律师; S 6302016 wef 01012017 执业年 指任何一个日历年的4月1日至下一个日历年的3月31日的期间;法律专业学生的公益计划是指 (a)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或新加坡社会科学大学法学院的法律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才能毕业; (b) 由律师或外籍从业人员提供的任何服务不是为了或预期任何费用、收益或回报而提供的;计划委员会是指董事会根据规则 6(1) 任命的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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