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安全(被拘留者咨询委员会)规则章。 143,R 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内部安全(被拘留者咨询委员会)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时间表 立法历史 3 负责拘留地点的官员的职责 4 出庭通知 5 程序进行不公开 6 通知委员会将开会审查命令 7 程序在咨询委员会会议上 内部安全法(第 143 章,第 11(3) 节) 内部安全(被拘留者咨询委员会)规则 R 2 GN No. S 231964 REVISED EDITION 1990 (25th March 1992)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ruary 2022 16th January 1964 1. 这些规则可以被引用为内部安全(被拘留者咨询引证委员会)规则。定义 2. 在本规则中,主席是指总统根据宪法第 151 条第 2 款任命为顾问委员会主席的任何人;拘留令指根据该法第 8(1) 条作出的任何命令,指示任何人应被拘留;拘留地点是指部长根据该法第 8(4) 条指示的任何地点。羁押场所负责人的职责 3.(1) 羁押场所负责人有义务在每位根据羁押令抵达的人抵达后尽快通知其有权就拘留令提出申述,方法是在他被告知后的 14 天内将其申述转发给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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